2.持厦门市足协颁发的足球教练员资格证和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的人员(2004年以前出生)均可参加。 2.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24人,最低限度为18人。 3.每队须准备教练员中国足球教练员资格证(至少为C级)和所有参赛运动员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连同报名表一并报送厦门市足协审核确认资格。 4.报名分甲、乙两组,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甲组每队2500元、乙组每队2200元,并交纳押金3000元(赛后如无违规行为押金会退还)。 若B组战胜A组球队,每队每场需多交A组报名费200元。 5.运动员一次报名只能代表同一支球队参加同一年度市足协组织的同一项比赛(该项比赛尚未举办)。
3.转会)。 6.在职业俱乐部注册的现役运动员、教练员不能作为参赛队员或交换伙伴(包括二、三、四级球队)。 7.为避免名单错误,提交的报名名单必须打印(加盖负责单位公章)并以电子文档(软盘或U盘)形式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厦门市足协指定邮箱:。 8.报名截止后,各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更改。 9.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28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10.报名详情请登陆厦门市足协网站查询或来电咨询。(厦门市足协网站:电话:) 第六条 保险条款 各参赛队须为本队运动员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足协可在报名时代为办理。未购买保险的运动员在本联赛中受伤,应立即停止比赛。
4、因意外而导致的健康问题,组委会概不负责。 三、竞赛规则、名次及计分 第七条 竞赛规则: 分为甲、乙两组,分阶段进行比赛。 1、乙组:2005年度丙级联赛厦门赛区除前八名球队外的所有报名球队,若超过8支球队,则以小组循环赛的方式进行比赛,前四名球队进入随后的甲组比赛。 2、甲组:2005年度丙级联赛厦门赛区前八名球队加上2006年度丙级联赛乙组前四名球队,共计12支球队(若不足12支球队,则依次抽取乙组前5至8名球队参加比赛),分为两组进行单循环比赛,抽取前8名球队进行淘汰赛,确定名次。 第八条 名次及奖励:A组、B组前4名球队分别获得奖励。 第九条 计分办法 (一)采用循环赛制的球队:每队胜一场得一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一分。如有两支或两支以上球队积分相同,则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5.积分相同球队间比赛时,积分多者排名靠前;积分相同球队间比赛时,净胜球多者排名靠前;积分相同球队间比赛时,总进球数多者排名靠前;同组同阶段比赛结束后,净胜球多者排名靠前;同组同阶段比赛结束后,总进球数多者排名靠前;抽签获胜者排名靠前。 (二)采用交叉淘汰赛制的,如采用交叉淘汰赛和附加赛,90分钟打平,则直接通过点球决出胜负。 四、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比赛原则上在周末及节假日举行。 第十一条 按国家体委批准的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关于严格足球竞赛规则的“三严”通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大会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国家
6、竞赛纪律条例及相关规定严格禁止欺诈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对各种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四条各队所有球员必须穿皮制足球鞋,必须穿长袜和护腿板,队长必须佩戴袖标。第十五条比赛为十一人制比赛,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比赛用球为5号球。第十六条累计出示两张黄牌者,自动取消下一场比赛资格;直接出示红牌者,立即取消比赛资格,自然取消下一场比赛资格(仲裁委员会有权处以更重的处罚)。每出示一张红牌罚款100元(包括累计出示两张黄牌的红牌)。每出示一张黄牌罚款50元。甲乙两组独立计算红黄牌。罚款金额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各参赛队应提前三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于比赛开始十分钟将场上队员名单(含替补队员名单)及参赛证书交至裁判组。
7、检查参赛队员资格,无证件者不准参赛。第十八条每队须准备两套深浅不同的比赛服,守门员服颜色应与场上队员有明显区别。服号无号码、重复号码、号码与报名名单不符;上下衣号不同、号码不清的队员不得上场。换号码上场按弄虚作假处理。第十九条每场比赛替补名单可登记9人,替补人数为6人。同一场比赛中被替换的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第二十条比赛弃权及处罚:1、运动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弃权:(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未经组委会同意而未按时参加或完成预定的比赛。 (b)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立即恢复被中断的比赛。 (c)有运动员代表处于禁赛期间及在诉讼过程中,未被允许参加比赛。
8、表示该队参加了比赛。 (四)拒绝参加组委会安排的补赛或改期比赛。 (五)确认该运动队在报名及比赛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行为。 2、一方弃权本场比赛,另一方以3:0的成绩判定获胜。如本场比赛实际比分大于或等于净胜球,则以当时比赛实际结果为准。如发生在交叉淘汰赛中,另一方自然出线或获胜。 3、双方弃权本场比赛,两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算为零分。业余联赛委员会向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纪律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进一步决定。 4.弃权的球队将被扣除全部比赛押金以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取消该运动队及其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参加下年度联赛的资格。第21条如果某队在比赛中上场队员不足7人,则该场比赛
9、比赛终止,对方以3:0获胜。如比赛实际比分大于或等于净胜球,则以当时实际比赛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 遇有大风、下雨天气,各队领队应主动电话联系足协,赛前未接到变更通知的,应准时到场准备比赛,否则视为弃权。五、仲裁 第二十三条 与比赛有关的投诉,运动队须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缴纳申诉费400元(事后,胜方的申诉费由败方承担,并从败方押金中直接扣除),仲裁委员会应在三天之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四条 比赛中发生的各类违纪行为,由竞赛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六、解释权及未尽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厦门赛区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厦门赛区组委会 厦门市足球协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