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裁判队伍是体育战线上的重要力量,裁判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加强裁判员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加强制度管理,打造一支思想良好、作风艰苦、技术过硬的裁判员队伍,进一步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委颁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北京市裁判员管理条例》,本办法是根据上述文件和我区具体情况制定的,未纳入国家体育委和市体育委及个别组织关于裁判员工作的规定和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体育委员会)颁布实施,并由区体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各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以《裁判员守则》为行动规范,身体健康,符合工程对裁判员体能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管理制度
这
我区所有体育项目的裁判员,必须接受区体育委员会和体育总会下属各体育协会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
(一)区级各单项社团应设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配合区体育委员会对项目级裁判员进行管理、教育、检查、培训,组织讲座、咨询、考核等常规活动,并对裁判员的培训、使用、推广、推荐、推荐、 裁判员的派出、奖惩。
(二)评委会由个别社团选举产生或协商产生,设理事、副理事一名,委员若干名,由在项目内具有良好思想作风、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并吸收区体育委员会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受市体育委、市个人协会的业务指导。区体育委员会对裁判委员会和裁判组负有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裁判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使用与评估
第七条 栽培和利用原则
根据裁判员的实际专业能力和现场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由裁判员个人裁判委员会推荐,由区体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使用。在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应将名单定为人,落实到人,优先抓好培训对象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裁判员的义务。各级裁判员应当积极参与各级比赛的裁判工作,根据市体育委的要求,一级以上(含一级)以上裁判员必须每年参加区体育委组织的裁判员任务和活动两次以上,否则区体育委有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再选派。第9条 派发
(一)委派担任市级以上竞赛任务的,国家体育委、市体育委无特殊理由不予更换指定任务的,未指定任务由区体育委会和单项裁判委员会协商确定; 区体育委会或者裁判委员会未经区体育委员会同意,不得派出裁判员。
(二)裁判员被聘用或者选拔参加区级以上裁判员工作的,区体育委会应当联系裁判员和裁判员所在单位进行借调,且须经单位同意方可参加裁判员工作,未经区级体育委员会和本单位同意,不得参加区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三)临时性竞赛任务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和程序。
(四)市级以上各级委派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委按照组织程序发给函件。经区体育委会和裁判单位同意,只能通知本人,凡是市级以上比赛,先通知本人,再通知组织系统,则不予派出。
第十条 年度考核
(一)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区体育委员会指导组织各单项裁判员委员会年度考核,年评不合格者重新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裁判工作(一级以上裁判员由市单项裁判员考核)。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者三年不参加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给予撤销职级、职称的处分。
(二)各单项社团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项目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培训使用计划,每一至两个月组织一次